浙江:统筹新增用地和存量用地支持民间投资项目比重不低于70%
中新经纬8月28日电 “浙江发布”微信号消息,浙江省委、省政府研究出台《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下称《若干措施》)。28日,浙江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有关情况,《若干措施》明确统筹新增用地和存量用地支持民间投资项目比重不低于70%。
《若干措施》共32条,提出“提信心增预期、降门槛扩领域、真公平破隐性、拓市场促升级、优氛围增服务”5个方面政策措施。
针对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预期不稳、信心不足、保障不够等问题,《若干措施》着力强化财税政策、产业基金、金融保障、用地用能用工等方面的政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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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营企业获取金融支持的机制建设方面,《若干措施》提出一系列务实举措,真正促使金融机构“敢贷、愿贷、能贷、会贷”。特别是考虑到民营经济创造全省70%左右的GDP,谋划提出了“3个70%”的要素保障机制:
浙江省“4+1”专项基金投向民间投资项目比重不低于70%;
统筹新增用地和存量用地支持民间投资项目比重不低于70%;
每年新增能耗支持民间投资项目的比重不低于70%。
针对民营企业“不能投”“不敢投”“不愿投”等问题,《若干措施》在一些普遍关注的重点领域加大政策创新力度,提出了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创业投资、政府采购倾斜等措施。
特别是在吸引民资方面,围绕基础设施、重点产业领域,《若干措施》提出向民营企业推介“三张项目清单”:
1、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项目清单
2、重点产业链供应链项目清单
3、完全使用者付费的特许经营项目清单
同时,针对“玻璃门”“旋转门”“卷帘门”等隐性壁垒尚未完全消除、“一视同仁”尚未真正实现等问题,《若干措施》提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严格实行“非禁即入”等措施,不让公平停留于“书面”、而真正落在“实处”。
据介绍,特别是在招投标领域,《若干措施》明确,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额外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准入条件,也就是“七个不准”:
不准限定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
不准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不准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规模、成立年限、注册资本金、银行授信证明和明显超过项目要求的业绩要求等门槛限制潜在投标人;
不准在采用通用技术标准的一般项目中设置资质、业绩、奖项等加分项;
不准明示或者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评价标准;
不准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设置或者采用不同的信用评价指标;
不准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民营企业参与投标的行为。
此外,针对当前民营企业转型升级面临制约因素等问题,浙江提出在实施“千团万企”行动、支持企业技改投资、强化优质企业梯度培育等方面加大政策创新力度。
针对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普遍反映的政商关系“清而不亲”、负面舆情困扰、拖欠账款和恶意讨薪时有发生等问题,《若干措施》提出一系列务实措施。如,围绕为企业提供增值化的政务服务,提出打造一站式集成、线上线下协同的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围绕推进公共信用体系建设,提出推动各信用信息平台协同信用修复,支持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围绕营造良好氛围,提出依法严厉打击蓄意炒作、造谣抹黑民营企业的行为等。(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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