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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权益小课堂|只要在高温天气工作,单位就得发高温津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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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炎夏日,防暑措施不可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那么,是不是只要在高温天气中工作,单位就必须向劳动者发高温津贴呢?来看下面的案例——


(资料图片)

小刘于2017年11月入职一家机械加工厂做普工。2021年4月,机械加工厂以小刘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小刘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工厂支付高温津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小刘主张高温津贴的请求。

机械加工厂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小刘在室内工作,且工作的车间空旷、通风良好,夏季配有多台大型风扇,每个工位还配有工业用电风扇。机械加工厂委托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对其公司生产车间工作温度进行检测,温度均在33℃以下,小刘对该测温记录没有异议。但小刘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工作场所符合支付高温津贴的条件,故小刘主张的高温津贴缺乏事实依据。最终,法院判决机械加工厂无需向小刘支付高温津贴。

法官: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劳动者主张高温津贴的,应对自己工作环境和条件符合支付高温津贴的条件承担基本的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反驳的,应就已经采取有效降温措施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机械加工厂举证证明已采取有效降温措施,保障小刘室内工作温度低于33℃,因此无需再向小刘支付高温津贴。

高温天气下,用人单位除了支付高温津贴外,更重要的是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防暑降温保护制度,按规定为从事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须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须药品,也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须药品冲抵高温津贴。

同时,用人单位应按照气象部门发布的天气预报信息严格遵守高温作业的时间要求,如遇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的强高温天气,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如遇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的中度高温天气,安排劳动者室外作业的时间累计不能超过6小时等,不能以延误生产进度等为由拒绝采取高温时段调整工时,也不能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以此扣除或降低劳动者的工资。是否符合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主要取决于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即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者室内工作场所的温度无法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到33℃以下的,而非单纯由企业的性质所决定。

好了,这期的小课堂就到这里,我们下期再见。

监制 宋澎 兰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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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 张伟杰

主持 付子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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