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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泳装照简历”热传,涉事机主回应:应是被人恶搞,律师:当事人可起诉或报警


(相关资料图)

近日,一张包含年轻女子泳装照的求职简历在网络流传,简历截图显示,一毕业于复旦大学的本科生应聘文秘/行政岗位,截图上还附有一个手机号。6月26日,该手机号主告诉极目新闻,猜测网传简历是被面试过的公司恶搞了。

网传一份求职简历的截图显示,23岁的女子刘某某求职意向是文秘/行政,其2019年9月至2023年6月本科就读于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实习经历包括两家位于上海的企业,职位分别是总经理秘书、经理助理。该简历还包含专业技能、自我介绍等内容以及一个手机号。

引发网友关注的是,这份简历右上角所附的照片不是常见的登记照,而是一张年轻女子泳装照。

网传求职简历截图

6月26日,极目新闻记者联系了上述简历上的两家企业。其中一家企业负责人表示,没有这样一名刘姓女子在公司担任过总经理秘书。另一家企业员工表示不清楚此事。

这份简历上所附手机号主人用短信回应极目新闻记者称,应该是被面试过的公司恶搞了,暂时不知道是哪家公司。但这位机主是不是刘姓女子?简历上的相片是不是她的?机主表示不愿多说,担心伤害。另据百姓关注报道,记者向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反映,工作人员回应称,简历上的女子并非该校毕业生,应该系不实信息。

另有网传截图显示,6月24日,一家企业的林姓人士发朋友圈放出了上述简历图片,并对该女子及复旦大学进行了指责。记者找到上述林姓人士,其担任上海及外地多家企业的执行董事。26日晚,他告诉极目新闻记者,确如他发在朋友圈所说,他所在的企业收到了这份简历。他表示,既然手机主人表态是恶搞,他将删除那条朋友圈。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蓝天彬律师向极目新闻记者分析称,如果有人未经许可,盗用他人照片制作恶搞的简历,涉嫌侵犯当事人的肖像权、名誉权。根据《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蓝天彬律师认为,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还可以向公安机关及时报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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