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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是什么? 环球即时看

《刑法》中关于定罪的方法主要是三段论的推理,三段论的大前提便是法律规定,要准确运用法律规定必须对法律规定进行符合罪行法定原则的解释,主要的解释对象便是条文中的构成要件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是什么很多人不清楚,那就由律霸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一下相关的刑法问题。

一、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1)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对于与构成要件要素相对应的客观事实,只需要进行事实判断、知觉的、认识的活动即可确定的要素。如刑法第320条所规定的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构成要件为"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其中,"提供"、"伪造、变造"、"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即属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相关资料图)

(2)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需要法官的评价的要素,或者说需要法官的规范的评价活动、需要法官的补充的价值判断的要素。大致可分为三类:

a.法律的评价要素。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公私财物

b.经验法则的评价要素。入户抢劫中的"户"

c.价值的评价要素。猥亵、淫秽物品等,

注意,毒品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3)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的区分:

a.二者的区分具有相对性 。例如,"人"通常认为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但是死亡标准不同,也导致了需要具体判断。又比如,作为盗窃罪的对象的财产,一般认为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但盗窃电力等无体物是否属于盗窃财产,也存在过争论。

b.二者区分的意义:有利于故意的认定以及事实认识错误与法律认识错误的区分。

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中,对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概括的事实即可,不要求认识到要素的具体内容。对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要素的内容,但不要求行为人作价值评判,因为价值评判是由司法人员进行判定的。请看如下三个例子:案例一:张三对李四说,"你去杀他",李四不知道被害人的年龄、姓名,将被害人杀害,仍然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即只要认识到对方是"人"即可。

二、构成要件要素的其他分类

1、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1)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入罪的、加重处罚的。积极地、正面地表明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要素。

(2)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出罪的、减轻处罚的。否定犯罪性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第389条第3款的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2、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

(1)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的客观要素。

(2)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并非任何犯罪只是部分犯罪的成立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素。如:犯罪目的、身份。

3、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1)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明文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

(2)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如财产犯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4、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1)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说明行为外部的、客观面的要素。如行为主体、身份、行为、结果。

(2)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表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面的要素。如故意、过失、目的、动机。

注意二者的区分:是只要存在于人的心理,还是必须在客观上有所表现。

《刑法》第385条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原司法考试试题认为属于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综上所述,对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清晰认识有助于我们在理解刑法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对刑法条文进行解释和运用,在司法裁判过程中只有把三段论推理的大前提法律规定理解清楚了,才能在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进行构不构罪的判断,当然,除了司法工作人员以外,我们也应当加强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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