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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俗的教会前身:在遗嘱指示中声明的财产使用权

引言

对使用的限制是作为对封建“事件”的一种实用主义反应而产生的,如普通法中禁止赠予不动产的规定,禁止未经购买许可而以替代方式转让不动产的规定,禁止将不动产赠与不动产的规定,以及长子继承制的规定,所有这些都比中世纪英国社会的其他成员更适合封建君主的需要。

梅特兰是第一个提出,在大法官介入之前,教会法院可能已经行使了这样的作用。


(相关资料图)

最近,R.H.亥姆霍兹在坎特伯雷和罗切斯特的教区法庭记录中发现了一些支持梅特兰猜想的案例,时间大约在1375年到1450年之间。亥姆霍兹发现的所有案例都涉及未被停止使用的对遗嘱的指示。

这些发现,在一定程度上准确地解释了教区的手稿,当然代表了教会的先例。

法院对财政大臣随后干预执行对咖啡的遗嘱指示表示不满。

但亥姆霍兹本人很快就指出了证据的局限性:两个教区都在肯特郡,在坎特伯雷大主教的省(或教区)管辖下。他的地方管辖权,更不用说他作为许多租客的房东的身份,不太可能因为几起关于赠与的遗嘱指示的案件而引起挑战。

从这一时期(14世纪末到15世纪初)流传下来的约克和伊利的一致性法庭记录中,不存在类似的案件。

因此,我们可以感觉到,如果教会法院确实在遗嘱指示的案件中形成了对大法官的先行管辖权,那么要么这些记录不能保存下来,要么亥姆霍兹发现的案件不代表在大法官介入之前教会法院拥有管辖权的遗嘱指示类型。

根据亥姆霍兹的发现和历史学家所知的教会法院管辖的案件类型,第二种选择似乎是一个明显的可能性。

三、书面遗嘱的说明

教会和大法官在强制征用方面互补作用的最显著案例来自书面遗嘱。在主教法院进行遗嘱认证后,这些遗嘱中对法官的指示由大法官执行。

如上所述,这种分工有利于教会和国家的共同利益。

教会可以登记遗嘱,包括那些包含遗嘱人的遗嘱指示的遗嘱,这往往有利于教会,确保国王有权利强制执行遗嘱人的最后愿望,纠正遗嘱人的欺诈行为或澄清他们的困惑。

就其本身而言,国王获得了一种选择性遗嘱管辖权的形式,以及通过大法官在内部和内部解释反遗嘱规则的能力。大法官对司法权的最终行使,这次是代表王室发生在戴克勋爵一案中。

然而,在戴克勋爵的案件之前,大法官的世俗权力使教会对遵守遗嘱人的最后愿望产生了兴趣。虽然研究没有显示大法官在遗嘱中强制执行对咖啡的指示的记录,但人们可以将这些遗嘱与基于类似遗嘱向大法官提出的请愿书并列。

许多留下遗嘱,指示持有土地或其利润,或将土地转让给教会。这些遗嘱可能有两个基本目的:通过使用将事实上的不动产赠与宗教机构来逃避摩尔门雕像,或者“支付”教会为遗嘱人(通常是他的家人)的灵魂祈祷的费用。

遗嘱说明,以避免死亡法规授予教会机构永久业权;这样的授予终止了封建事件给领主——最终是国王——因为机构不像人,是不死的。

因此,对宗教机构的授予剥夺了封建领主在其佃户死亡后获得的收入,而不是在扣押其佃户的永久业权继承人之前。“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有效地避开了《摩尔门法令》,因为它允许土地所有者将其土地的使用权和利润交给宗教机构,而不给予该机构永久业权的所有权。

然而,很少有领主会如此慷慨地在他们的有生之年放弃他们土地的使用权,甚至是给教会。

在遗嘱中宣布的对土地用途的授权提供了一个完美的答案:终身享有他的土地及其利润,然后在他的遗嘱中指示他的追随者,宗教机构将拥有土地的使用和利润。土地的使用权是永久的。(由此产生的对土地的使用权和陈述这些指示的遗嘱具有同样的效果。)

而且,由于赠与的义务是在死者去世后传给继承人的,关于赠与使用的遗嘱指示可以永远避免摩尔门法令的禁令和普通法的反设计规则,至少在开始赠与的情况下是这样。

中世纪晚期的两份遗嘱说明了这一遗嘱目的的使用。

第一个是1406年或1407年弗尼瓦尔勋爵托马斯·内维尔爵士的命令,他给弗尼瓦尔的赠与留下了非常精确的指示,告诉他们他希望如何分配他的土地和利润。

托马斯爵士在遗嘱中有一段与他遗赠财产的部分不同的地方,吩咐他的仆人们把他的侄子罗伯特·拉姆利作为德比郡几处庄园的永久产权分给他;将其他土地和房屋租给罗伯特·普赛,以及其他人,而不是他的继承人。

他要求保留某些土地及其收益,供沃索普修道院院长和修道院使用,显然是出于赎罪的愿望。

两份遗嘱中的第二份,即科尔索普的约翰·罗克利夫爵士的遗嘱,也具有类似的意图。在转让他的赠与的契约中明确指出,这些赠与将“保持使用和性能”。

结语

只要普通法法院承认将在遗嘱中宣布的对用途的转让在技术上的合法性,就不可能有任何障碍妨碍大法官执行遗嘱中所载指示的义务。但是,一旦普通法以交易的净效果来衡量交易的合法性,它就必然会发现一种非法的设计。

一种只有国王本人才能得到完全祝福的前景。结果,一位强大的君主对下议院施加了持续的压力,以确保通过一项法规,严格限制其使用。

因此,戴克勋爵的案例和《使用法》的意义可能超越了限制使用权的范畴。因为在亨利八世加强英国国家的努力中,在很大程度上,他限制了教会在国家内部的权力,这是很自然的。

1534年至1545年与罗马的决裂已经朝着这一目标迈进了一大步,但改革前教会的残余影响仍然存在于大法官的公平实践中,他们继承了教会法院的职能,向法官们执行遗嘱指示。

国王本身,以大法官的身份,已经提供了一种手段,使咖啡的遗嘱指示下的受益人最终可以有信心强迫那些咖啡遵守遗嘱的条款。

因此,到十五世纪,正是国王宽恕了大法官的行为,才使贵族们确信自己有能力避开针对遗产的普通法规则。但是,出于同样的原因,国王可以通过给他们的臣子留下遗嘱指示来终止他们的“臣子”,因此也就终止了“臣子”避免“普通法禁令”的能力。

亨利在这次冒险中取得成功的方法是,通过设计戴克勋爵案的结果以及随后在1535年通过的《使用法规》,对对用途的限制进行了一次明显但并非致命的打击。

参考文献:

1:《至高无上的行为》,26 Hen。VIII, c. 1(1534年11月)

2:Barton,《使用法规和自由保有信托》,82 Law Q. Rev. 215(1966):3;海曼特对《在英格兰所有法官面前的财政厅精选案例》的介绍,1377-1461

3:s . Chodorow,《十二世纪中叶的基督教政治理论与教会政治:格拉提安敕令的教会学》(1980)

4:伯德利的杰弗里·普罗克托的遗嘱,5 Test。Ebor。,第150号(1524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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